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加强管理、兴利除弊、民主监督、健康发展”的方针,建立我市计算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计算机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计算机行业是指从事计算机商品销售服务、维修服务、生产经营、以及利用计算机从事培训教学、设计制作、或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计算机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计算机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临沂市计算机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沂蒙精神,积极推动计算机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专业优势侵犯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利用消费者或用户对产品知识的匮乏侵骗消费者。
第九条 计算机销售者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工作,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十条 计算机修理者要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要接受生产者、消费者的监督和检查,要善于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生产者应自觉履行计算机行业自律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二)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满足维修的需求;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计算机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三方要互相协作,不互相推卸责任,全面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与信息产业部签发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从事培训教学的机构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律义务:
①不利用学员做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②不要以谋利为目的,收取与课程不符的高额学费;
③不扩大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学员;
④不教授学员利用知识制作传播危害计算机安全的程序。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从事培训教学服务的从业者,应当参加计协关于本行业的资质认证,共同为净化培训市场,使之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从事设计制作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使用正版软件,不制作淫秽、暴力的图像制品;不设计制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言论或图片;不设计制作违反新闻出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联第网信息服务及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二)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
(三)制作、发布或传播网络信息,要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四)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十七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健康文明的上网环境,引导上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健康上网。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网络产品制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作含有有害信息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二十条 互联网从业者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市计算机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市计算机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计算机行业教育培训、销售、维修、网络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参与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和教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各类网络产品等,为我市计算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市计算机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市计算机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互联网从业者要全面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开展文明、健康的网络活动。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计算机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计算机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计算机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对有违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日内由临沂市计算机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临沂计算机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的,均可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上报计算机行业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公约执行机构定期通过行业会刊、网络及公文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及执行机构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临沂市计算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计算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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